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 修訂后的生豬屠宰管理條例 8月1日起施行!
- 來源:新華社
- 日期:2021-07-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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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,公布修訂后的《生豬屠宰管理條例》(以下簡稱《條例》),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。
黨中央、國務院高度重視生豬及其產品質量安全問題。加強生豬屠宰管理,是保證生豬產品質量安全,讓人民群眾吃上“放心肉”,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的關鍵所在。近年來,《條例》在實施過程中遇到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,有必要修改完善。修訂后的《條例》,重點從三個方面對進一步加強和規(guī)范生豬屠宰管理作出規(guī)定。
一是完善生豬屠宰全過程管理。《條例》規(guī)定,生豬定點屠宰廠(場)應當建立生豬進廠(場)查驗登記制度。屠宰生豬應當遵守國家規(guī)定的操作規(guī)程、技術要求和生豬屠宰質量管理規(guī)范,并嚴格執(zhí)行消毒技術規(guī)范。肉品品質檢驗應當遵守生豬屠宰肉品品質檢驗規(guī)程。生豬定點屠宰廠(場)應當建立生豬產品出廠(場)記錄制度,如實記錄出廠(場)生豬產品的名稱、規(guī)格、檢疫證明號、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號、購貨者名稱和聯系方式等內容。生豬定點屠宰廠(場)發(fā)現其生產的生豬產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、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、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,應當及時履行報告、召回等義務,并對召回的生豬產品采取無害化處理等措施,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。
二是完善動物疫病防控。《條例》規(guī)定,發(fā)生動物疫情時,生豬定點屠宰廠(場)應當開展動物疫病檢測,做好動物疫情排查和報告,同時對運輸車輛的基本情況進行查驗、記錄?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(yè)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(guī)定足額配備農業(yè)農村主管部門任命的獸醫(yī),由其對屠宰的生豬實施檢疫,并對檢疫結論負責。經檢疫不合格的生豬及生豬產品,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(guī)定處理。國家鼓勵生豬養(yǎng)殖、屠宰、加工、配送、銷售一體化發(fā)展,推行標準化屠宰,支持建設冷鏈流通和配送體系。
三是完善法律責任。《條例》進一步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,加強行政處罰與追究刑事責任的銜接。規(guī)定對違法企業(yè)和個人,可以采取責令停業(yè)整頓、沒收違法所得、罰款直至吊銷生豬定點屠宰證書等行政處罰;公安機關依照《食品安全法》的規(guī)定,可以對有關人員予以拘留。生豬定點屠宰廠(場)被吊銷生豬定點屠宰證書的,其法定代表人(負責人)等5年內不得申請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從事生豬屠宰管理活動;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,終身不得從事生豬屠宰管理活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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